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
(一)参加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、青年奥运会的运动员;
(二)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前16 位;
(三)国际乒联职业巡回赛总决赛单项前3 名;
(四)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、亚洲杯单项前3 名,团体第一名的出场运动员。
二、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
(一)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第17 至50 位;
(二)国际乒联职业巡回赛分站赛单项前8 名;
(三)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、亚洲杯单项第四至八名,团体第二至四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四)世界青年锦标赛(18 岁组)、亚洲青年运动会、亚洲青少年锦标赛(18 岁组)单项前4 名,团体前3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五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单打前16 名,双打前8 名,团体前4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六)全国青年运动会、全国青年锦标赛单项前8 名,团体前3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七)全国少年锦标赛单项前3 名,团体第一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八)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:
1.超级联赛团体前4 名的出场运动员;
2.甲A 比赛总成绩团体前3 名的出场运动员。
三、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世界青年锦标赛(18 岁组)、亚洲青年运动会、亚洲青少年锦标赛(18 岁组)单项第五至十六名,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二)世界大学生运动会、世界大学生锦标赛、世界中学生锦标赛单项前8 名,团体前4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三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单打第十七至六十四名,双打第九至三十二名,团体第五至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四)全国青年运动会、全国青年锦标赛单项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五)全国少年锦标赛单项第四至八名,团体第二至四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六)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:
1.超级联赛团体第五至十名的出场运动员;
2.甲A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3.甲B 比赛总成绩团体前3 名的出场运动员;
4.甲C 比赛总成绩团体前2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七)全国少年比赛:
1.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、北方赛区单项前4名,团体前3名的出场运动员;
2.全国重点单位(学校)比赛单项前4名,团体前2名的出场运动员;
3.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11岁组单项前3 名,团体前2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八)全国学生运动会、全国中学生锦标赛(高中组、初中组)单项前8 名,团体前3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九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13 岁(含)以上组单项前2 名,团体前2 名的出场运动员。
四、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青年锦标赛单项第十七至三十二名,团体第九至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二)全国少年锦标赛单项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五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三)全国少年比赛:
1.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、北方赛区单项第五至八名,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2.全国重点单位(学校)比赛单项第五至八名,团体第三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3.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11 岁组单项第四至八名,团体第三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4.全国“开拓杯”、“新星杯”、“向阳杯”、“创新杯”、“奥星杯”、“幼苗杯”、“娃娃杯”、“四环杯”少儿乒乓球比赛11 岁组单项前8 名,团体前4 名的出场运动员;(四)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:
1.甲A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九至十二名的出场运动员;
2.甲B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3.甲C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三至四名的出场运动员;
4.甲D 比赛总成绩团体前2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五)全国学生运动会、全国中学生锦标赛(高中组、初中
组)单项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;
(六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13 岁(含)以上组单项第三至六名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出场运动员。
五、三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或少年比赛单项前8 名,团体前3 名的出场运动员;
(二)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中学生、小学生比赛单项前8 名,团体前3 名的出场运动员。
注:
1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(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):男子、女子:单打、双打、团体混合:双打
2.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 人(对、队)、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 人(对、队)上场比赛,方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4. 团体项目的出场证明由中国乒乓球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