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》中“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”,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乒乓球三级运动员称号:
1、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团体前三名的出场运动员、单项前八名;
2、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少年比赛单项前八名。
附:乒乓球业余三级运动员标准
县乒乓球协会主办的乒乓球比赛:
团体赛:
1、参赛队16支以上(含16支),获得前三名的主力选手;
2、参赛队8-5支,获得前两名的主力选手;
3、参赛队7支以下(含7支),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选手。
单项赛(单打、双打、混双):
1、参赛队员在32人以上(含32人)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;
2、参赛队员在8-31人(含31人),获得前二名的运动员;
3、参赛队员在7人以下(含7人),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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